(一)应(往)届毕业生
1、本人持户口本原件、毕业证书原件、2张两寸近期彩照,至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就业创业证》(如学生档在市人才或省人才的,还需提供《就业证联系函》)就业创业证办理流程。
(二)失业职工
1、本人持原单位提供的《南京市失业保险金审批表》、户口本原件、2张两寸近期彩照,至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就业创业证》(如有旧证需提供,旧证如遗失需登报挂失)。
2、原有档案在区人才、市人才(省人才)托管,且暂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持原单位提供的档案材料至区职介、市人才(省人才)并档后,持《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及失业保险待遇申报表》,户口本原件、2张两寸近期彩照,至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就业创业证》(如原档案在人才市场的需提供《就业证联系函》),(如有旧证需提供,旧证如遗失需登报挂失)。
3、首次自单位离职,且因辞职或其他原因暂不享受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持户口本原件、单位提供的档案材料,至户口所在地的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存档后,持《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及失业保险待遇申报表》,户口本原件、2张两寸近期彩照,至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就业创业证》(如有旧证需提供,旧证如遗失需登报挂失)。
自原单位离职后需提供的档案材料包括(以下材料均为原件)
(1)《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及失业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作期间的劳动合同书
(3)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书(职工辞职的,应提供本人辞职报告,需盖骑缝章)
(4)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一式两份)
(三)随军家属
1、无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记录的,持户口本原件、2张两寸近期彩照、毕业证书原件,至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就业创业证》。
2、原籍有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记录的,保险转至本市且在市劳动保障网上可查询后,由部队发调函至原籍调出档案后,持户口本原件、随军批复、军官证、档案材料至户口所在地区职业介绍所存档后,持户口本原件、2张两寸近期彩照,至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就业创业证》。
1。《云南省就业创业失业登记申请表》;
2。《云南省用人单位人员就业(录用)登记表》或《云南省用人单位人员失业(退工)登记表》;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两张两寸白底彩色照片;
5。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或者昆明市(临时)居住证。
符合以下情况的劳动者,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1。已就业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就业证明;
2。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3。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 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的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5。土地被征用的失地人员,提供相关失地证明;
6。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证明;
8。 非本地户籍劳动者,提供常住地证明材料;
9。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