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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创业优惠政策,如今大学生创业有很多优惠政策吗都有哪些

如果是在上海创业南通创业优惠政策,有很多相关的创业扶持政策

比如创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35周岁及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青年,本市注册成立3年以内的小微型企业,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如果是个体经营,还有税收优惠政策,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如果需要参加创业见习的,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届离校未就业全日制毕业生,可享受生活费补贴,并参加创业见习综合保险。其中生活费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各区还有不同的补贴叠加政策。

深圳这边创业补贴还蛮好申请的啊,基本满足条件都可以申请到的。

深户创业补贴政策是由以下5个部分组成:场租补贴,社保补贴,首创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优秀项目补贴。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登记失业人员;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随军家属;

残疾人;

港澳居民。

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均可申请以下补贴:1.场地租金补贴:每个月补贴500~2340元,合计2-8万

2.社会保险补贴:每个月补贴650元,合计2.3万

3.初创企业补贴:一次性1或1.5万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一次性补贴3000元

5.创业无息贷款:15-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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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业政策倾斜。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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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

三、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四、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一:开办手续费补贴本市户籍市民创业者创办的创业组织,正常开展经营且创业者本人和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三个月的,给予创业组织每户一次性2000元的开办手续费补贴。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创业者创办的创业组织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每1人创业带动6名及以上本市户籍劳动者,下同),享受同等补贴。由毕业5年内的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创办的创业组织,正常开展经营且创业者本人和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三个月的,给予创业组织每户一次性5000元的开办手续费补贴。由35周岁以下本区户籍青年返乡从事涉农领域创业,正常经营并带动本市户籍6人以上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的,给予创业组织每户30000元的补贴。

二:创业贷款担保对确有资金困难的本市户籍市民创业者提供创业贷款担保,20万以下的贷款免担保,每笔贷款担保的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创业贷款贴息对申请上海市开业贷款和新区市民创业贷款,且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代偿后还清本息的创业组织,按其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的人数及其稳定就业情况,给予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创业者创办的创业组织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享受同等补贴。

四:创业房租补贴由本市户籍市民创业者新创办的创业组织,租赁符合条件的经营场地,开展合法经营,按其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的人数及其稳定就业情况,给予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房租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创业者创办的创业组织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享受同等补贴。由毕业5年内的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创办的创业组织,在创业园区、大学生创业基地或其他经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场所开展创业的,按其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的人数及稳定就业情况,给予每天每平方2.5元的房租补贴,享受补贴的面积人均最高10平方米,总计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五:社会保险补贴由市民创业者新创办的创业组织(更名、更换法定代表人企业除外),经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就业,并按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的,按其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人数,在初创期内给予以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企业承担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单个组织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个从业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在创业园区、大学生创业基地或其他经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场所开展创业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创业者创办的创业组织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享受同等补贴。

六:服务创业组织一次性补贴经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园区、大学生创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器等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为创业组织提供创业服务,每服务新增一家创业组织,创业组织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给予服务平台一次性补贴。区级服务平台给予每家3000元补贴、市级服务平台给予每家4000元补贴、国家级服务平台给予每家5000元补贴。

七:创业带头组织一次性补贴在本区范围内开展创业带头组织评选,对经评选获得浦东新区市民创业带头人称号的创业组织,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贴,对获得上海市市级以上先进称号的创业组织,给予一次性10000元补贴。

八:创业培训补贴本区户籍的意向创业者参加创业辅导培训项目,鉴定合格后可按规定的标准给予50%的培训费补贴,结业后6个月内成功创业的再给予50%的培训费补贴;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培训机构可按实际创业人数享受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

创业组织注册地在本区的创业者参加创业提升项目培训,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的标准给予50%培训费补贴。

闵行区创业补贴政策一:一次性创业补贴1、申请条件:(1)在闵行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创业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实际经营满6个月。(2)安置一名及以上闵行区户籍的失业、协保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六个月。2、补贴标准:给予创业者本人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二:带动就业奖励1、申请条件:(1)在闵行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税基在闵行区的创业组织。(2)吸纳闵行区户籍的失业、协保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2、补贴标准:按吸纳的闵行区户籍人数给予创业者本人每人每年1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转制补贴1、申请条件:(1)在闵行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成功转制为服务(商贸)型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工商注册),转制后稳定经营满6个月并交纳社保。(2)安置对象人数未减少。(3)经开业指导专家评估通过。2、补贴标准:给予业主一次性补贴10000元。(政府扶持项目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转制的企业,不享受此项补贴)。

四: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1、简介:为加大融资支持,改善融资环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小额贷款担保政策,最高申贷额度5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三年。其中,15万元以下的贷款项目可免予个人担保,同时,根据创业组织在贷款期间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情况,并给予一定的贷款利息的补贴。按市级贷款政策享受贴息后,实际支付利息大于市开业贷款贴息额度的,可享受区级贷款利息政策,补贴额度补足至实际支付利息。2、适用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或者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毕业两年以内的,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达到标准分值的劳动者,在本市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等小微创业组织可申请小额贷款担保。

五:留学人员回沪开创企业资助1、简介:为积极吸引和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闵行区创办企业, 帮助初创期留学人员企业降低创业成本,制定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政策。适用对象: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未满5年,创办研发型、实体型企业未满3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或者创办文化产业和社会事业领域的机构,且税务登记在本区。2、资助标准:(1)给予一次性启动扶持资金3万元;(2)申报企业(机构)科研项目获国家级立项的,由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20万元;(3)申报企业(机构)科研项目获省部(市)级立项的,由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0万元;(4)申报企业(机构)科研项目获地市级立项的,由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8万元;

六:闵行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资助进一步推动科技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一大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促进地区经济增长,对被评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闵行区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1匹配;对被评为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区财政资助50万元,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同一企业相继获得市、区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称号,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适用对象:1、经市主管部门评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2、经区主管部门评为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七:组织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1、简介:为进一步降低初创期的创业成本,加大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支持力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台初创期创业组织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对初创期创业组织租赁符合条件的创业场地开展创业活动,并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可给予一定额度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2、适用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或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毕业两年以内在本市注册登记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注册地与经营地在同一区县内。3、补贴标准: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创业组织每人每年最高2800元的补贴,其年度房租补贴额不超过创业组织实际支付的房租额,创业组织最长可享受三年时间。

八: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1、简介: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的国家规定额度上下浮动20%范围内。2、适用对象: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九: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1、简介: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适用对象:(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

十:创业苗圃开办费及房租补贴1、简介:为激励闵行区的科技创新活动,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实现市场化运作,闵行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创业苗圃”的培育作用,加强对苗圃内的创业项目的市场转化,为入驻创业项目提供资金与场地支持,提高创新项目的市场转化率。对“创业苗圃”培育的项目在闵行区注册成立公司,区级财政对每个在孵企业给予5万元的开办费补贴;对实际入驻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区级财政每年按照其租用面积的实际房租给予50%的补贴,补贴面积最多为200平方米,补贴期不超过3年。2、适用对象:(1)在创业苗圃内“预孵化”的项目在本区注册成立公司(2)经市主管部门认定或年度考核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

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办补贴1、简介:为鼓励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已经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凡按照合作社法要求规范经营一年以上的,由区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开办补贴并奖励计算机一台;对服务面积达1000亩以上,签订3年以上服务合同的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开办补贴并奖励计算机一台。2、适用对象:

经注册成立且规范经营一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嘉定区创业补贴政策一:一次性创业开办费扶持补贴1、补贴对象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大学生,以及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本区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种创业组织(劳务输出公司除外)。2、补贴标准该项补贴限每人申请一次。补贴金额3000元。二:一次性鼓励创业创新扶持补贴1、补贴对象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大学生,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满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2、补贴标准该项补贴限每人申请一次。补贴金额20000元。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1、补贴对象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大学生,以及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本区成功注册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种创业组织(劳务输出公司除外)。2、补贴标准以上组织自注册登记起18个月内正常经营,吸纳本市劳动年龄段人员稳定就业的,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根据补贴对象在开业18个月内,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进行确定,每吸纳1人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5000元,每家组织最高补贴金额为40000元。该项补贴每家组织限申请一次。四:贷款补充贴息1、补贴对象申请本市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人或申请小微企业法人小额担保贷款的企业法人;在本市注册开业3年以内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其企业法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获得本市商业银行发放的20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2、补贴标准补贴对象按时结清贷款本金及利息,符合市级利息补贴条件,但利息补贴不足的部分,可申请贷款补充贴息。补贴标准根据补贴对象在贷款期内吸纳本市劳动年龄段人员稳定就业的情况确定,每吸纳1人每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000元,连续用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的贴息1个月。市级贴息与区级补充贴息总额以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为限。五:创业服务平台项目费1、补贴对象在本区范围内被各级人社部门评为区级或市级、部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包括设立见习岗位、培育创业新苗、举办创业活动、开展创业培训、评估创业项目、提供创业场地等创业服务以及开展创业推广、创业宣传、创业教育等创业活动的企业或组织。2、补贴标准以上企业或组织(孵化基地)经审核通过,给予一次性创业服务平台项目费补贴,标准为:区级“孵化基地”5万元,市级“孵化基地”10万元,部级“孵化基地”15万元。要求完成的创业服务项目包括:推荐创业见习学员、培育创业新苗、开展创业培训、评估创业项目、提供创业场地、推荐房租补贴、推荐小额贷款担保、举办创业服务推广活动等。区级“孵化基地”开展服务项目1-3项,给予项目费补贴1万元;4-6项,给予项目费补贴3万元;7项以上或举办创业推广活动,给予项目费补贴5万元。市级“孵化基地”开展服务项目1-3项,给予项目费补贴3万元;4-6项,给予项目费补贴6万元;7项以上或举办中型创业推广活动,给予项目费补贴10万元。部级“孵化基地”开展服务项目1-3项,给予项目费补贴5万元;4-6项,给予项目费补贴10万元;7项以上或举办大型创业推广活动,给予项目费补贴15万元。六:用工补贴注册在本区的用人单位(劳务输出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家庭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首次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得到1000元/人/月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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