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买房”如愿以偿离婚财产分割承诺是不是合理
“假离婚买房”如愿以偿离婚财产分割承诺是不是合理
□ 杨莹
实际中,夫妇彼此很有可能出自于获得买房的特惠资质、获得特殊省份户口、避开负债等目地,勾结勾结“假离婚买房”,等目地完成后再次再婚。但也是有一部分人弄巧成拙,夫妇在其中一方在离异后置摄像头原来的承诺于不管不顾,进而产生纠纷。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了一起案子:2013年1月,小军和小丽结婚登记,结婚后住进小军户下的房屋里。2019年,为合乎首房首贷的政策优惠标准,二人准备“假离婚买房”后,小军将房子的首付以离异赔偿款的方式转至小丽,以小丽的为名买学位房。同一年7月,小军和小丽去民政申请办理了离异登记,并签定《离婚协议》,在其中承诺男性付款女性离异赔偿款300万余元。离婚之后,小军相继给小丽转帐总共294余万元,小丽用该笔钱付了学位房的首付款。后小军督促小丽再婚,但小丽不愿再婚,并坚持不懈二人是因感情不和而自行离异。小军遂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消离婚协议书中相关离婚财产分割的承诺或举证失效,小丽偿还小军294余万元,且再次分配夫妇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觉得,分辨《离婚协议》是不是为被告方真正意思表示,必须从彼此被告方在签订合同前后左右所开展的有关个人行为给予评定。依据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要求,侵权人与质权人以虚报的意思表示执行的民事法律关系个人行为失效。通过审核彼此被告方在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前后左右所开展的数次会话、微信聊天纪录,可以深刻认识到彼此办理离婚是为了更好地选购房子,二人所签署的《离婚协议》是为了更好地做到以上买房之目地而做出的虚报意思表示。尽管协议书中承诺了小军必须赔偿小丽300万余元,在协议书签署后,小军也向小丽开展了转帐,但该账款实则买房所需。除此之外,此笔账款并不是二人夫妻财产,系小军售卖了其与第三人一共有的房子后所得的账款。若为小丽上述的离异赔偿款,也应在小军可控性、可承担范畴以内,如今的账款彻底没有小军可承担范畴以内,与其说收益彻底不配对,因此小丽上述的该点建议彻底不存在常情、不切合实际状况。因而,《离婚协议》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失效。
法律法规上并沒有“假离婚买房”这一定义,彼此被告方一旦注册了离异登记,夫妻关系自即日起消除,离婚登记的公示公告公信度也确定了离异即是合理。在“假离婚买房”中,一方面,虚报的意思表示自然失效,没法根据签订合理的离婚协议书来完成目地,另一方面,在产生纠纷案件时,针对所掩藏的真正意思表示的质证自身也存有难度系数。总而言之,被告方难以根据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来避开“假离婚买房”的不好不良影响。“假离婚买房”看起来能让有一些家中从这当中牟取暴利,其实隐匿困境。婚姻生活并不是任情,夫妇彼此切忌得不偿失,悔之晚矣。